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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337号

董玉明与董怀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玉明,董怀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337号

申请人:董玉明,男,汉族,农民,住怀远县。

被执行人:董怀共,男,汉族,住怀远县。案由:故意伤害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明与被执行人董怀共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怀共已自动履行(1998)蚌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8)蚌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