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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709号

程金海与董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海,董合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程金海。被执行人董合俊。申请执行人程金海与被执行人董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毕 研 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陈 克 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风玲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