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41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玉,居民。被执行人黄继星,居民。被执行人童德华,居民。被执行人王振宇,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会玉与被执行人黄继星、童德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继星、童德华、王振宇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万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恩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