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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150-2号

吕建生与查道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建生,查道标,孙晓凤,刘小虎,刘军,汪杰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150-2号

申请执行人:吕建生,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查道标,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孙晓凤(系查道标之妻),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小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汪杰林,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委托安庆鑫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晓凤名下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九华路家电商城2栋5单元410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120003**号)。2015年2月11日买受人杨永男(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6506191426)以49.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怀宁县高河镇九华路家电商城2栋5单元410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永男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永男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永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鲁日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