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包玉凤,销售员。被执行人盘龙,无业,现在广西北海监狱服刑。包玉凤与盘龙身体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盘龙赔偿原告包玉凤医药费、误工费等共173276.9元,盘龙承担案件受理费1876.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盘龙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目前被行人盘龙在广西北海监狱服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超营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叶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