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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3号

张雪华与蔚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雪华,蔚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华。

被执行人:蔚磊。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万元。执行情况:申请人张雪华与被执行人蔚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在,被执行人主动交清了抚养费1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东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