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华。
被执行人:蔚磊。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万元。执行情况:申请人张雪华与被执行人蔚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在,被执行人主动交清了抚养费1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东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