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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026号

薛兆民申请执行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兆民,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薛兆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平。本院执行的薛兆民、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涛

审判员 车小江

审判员 王锁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薛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