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96号
原告:张家义,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县(位于顺安镇)家属宿舍。
委托代理人:汪延虎,铜陵县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忠庆,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胡忠发,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朱小付,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义与被告胡忠庆、胡忠发、朱小付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义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义与被告朱小付达成谅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