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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96号

张家义与胡忠庆、胡忠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家义,胡忠庆,胡忠发,朱小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96号

原告:张家义,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县(位于顺安镇)家属宿舍。

委托代理人:汪延虎,铜陵县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忠庆,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胡忠发,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朱小付,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义与被告胡忠庆、胡忠发、朱小付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义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义与被告朱小付达成谅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