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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309号

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原告孙某某,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胡某某,男,22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孙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