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原告孙某某,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胡某某,男,22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孙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