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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3号

赵守彬与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守彬,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守彬,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初剑锋,鸡西市恒山区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赵守彬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守彬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受理此案程序违法。审理追偿权纠纷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一并审理。一审法院没有在立案五日内送达诉讼状副本,没有给申请人答辩期间,赵守彬也没有依法到庭参加审理。季桂芳、周纯芳起诉帅龙公司索要工资,是他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帅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工资应由赵守彬支付,赵守彬不拖欠他们工资。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送达给赵守彬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帅龙公司向赵守彬追索代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纠纷案,均系返还不当得利,原审法院依法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帅龙公司与赵守彬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结算结清工程款后,赵守彬还从帅龙公司收取各种款项超过双方结算时的金额,故帅龙公司要求赵守彬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赵守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守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燕明

代理

审判员  付 峰

代理

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