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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刑二终字第00026号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刑二终字第0002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盘县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19.86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服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带民事部分赔偿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安福

代理

审判员  李 春

代理

审判员  李智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