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徐子滨,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XX胤,行长。

被执行人:徐子滨,成年。

被执行人: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街道小岭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敬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德信公证处(2014)日德信证经字第2247号执行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海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