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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505号

白春元与赵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春元,赵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白春元,男,一九六0年九月十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宋庄村。

被告:赵勇成,男,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聂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元与被告赵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元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