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62-2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房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杨陵区房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杨陵区房台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房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上半年粮食补助款9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0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房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