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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53号

陈宝龙、祝健清与祝健清、吴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宝龙,祝健清,吴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53号

原告:陈宝龙。

委托代理人:陈旭斌。

被告:祝健清。

被告:吴如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龙诉被告祝健清、吴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