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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54-2号

霍家玲与徐友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家玲,徐友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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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54-2号申请人霍家玲,女,200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徐友明,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5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徐友明驾驶的“苏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友明驾驶的“苏AKQ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