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54-2号申请人霍家玲,女,200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徐友明,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5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徐友明驾驶的“苏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友明驾驶的“苏AKQ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