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况德全,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朝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0313180-1。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扶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德全与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德全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况德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