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占金山(曾用名詹金山),男,汉族,农民。
被告:周建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金山诉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金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占金山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占金山负担。
审 判 长 戴自强
代理
审判员 吴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