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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63号

蒲文宗诉李洪通追索劳动报酬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蒲文宗,李洪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蒲文宗。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宗诉被告李洪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文宗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通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蒲文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文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0元,由原告蒲文宗负担。

审判员  张国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