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蒲文宗。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宗诉被告李洪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文宗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通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蒲文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文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0元,由原告蒲文宗负担。
审判员 张国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