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代某,务工。被告张某,务工,146249。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姝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