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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1号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代某,务工。被告张某,务工,146249。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姝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