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缪群英。被告李建鸿。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原告缪群英与被告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群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缪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群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78元,由原告缪群英负担。
审判员 廖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东 来源:百度搜索“”
缪群英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缪群英。被告李建鸿。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原告缪群英与被告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群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缪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群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78元,由原告缪群英负担。
审判员 廖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