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商某某,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乐亭县。
被告:韩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和
审 判 员 张丽乾
代理
审判员 魏瑞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