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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64号

商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商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商某某,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乐亭县。

被告:韩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和

审 判 员  张丽乾

代理

审判员  魏瑞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