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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077号

苟军与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苟军,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苟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边西街一号17门502号。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屈锦薇。申请执行人苟军依据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陕劳仲案字(2014)287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给付其案件款199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法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灞执字第01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