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46号
原告:吴军明
委托代理人:闫世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623号。
负责人:杨新凤,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发被告2: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1855号。
法定代表人:齐际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桂华,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明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明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吴军明承担。
审判员 缪晓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