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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34号

杜嘉军与赵德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34号

原告:杜嘉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德年,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嘉军诉被告贺兆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嘉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嘉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嘉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