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34号
原告:杜嘉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德年,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嘉军诉被告贺兆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嘉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嘉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嘉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