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3号-9,组织机构代码74437881-5。法定代理人刘爱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胜东,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临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4年10月31日,吴胜东因与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12月29日以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748号仲裁裁决书对吴胜东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裁决。后吴胜东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度九法民初字第02312号案件),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案件并入一案审理,并终结另一案的诉讼。现原告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将本案并入(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12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吴胜东诉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度九法民初字第02312号)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徐秋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