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76号
原告:罗代府,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朝友,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代府与被告李朝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代府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代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代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代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