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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76号

罗代府与李朝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代府,李朝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76号

原告:罗代府,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朝友,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代府与被告李朝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代府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代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代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代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