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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346-1号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传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4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传发,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发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城镇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