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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07号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