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0405号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商聚路1号中茵龙湖国际家苑1号。负责人李士和,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鹏,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崔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