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13-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赵某、赵某某、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其案件款185197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赵某、赵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