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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307号

康海燕与乔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职工。被告乔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