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41号

金虹霖与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金虹霖,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金虹霖,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金长林,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虹霖与被告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虹霖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虹霖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星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岳跃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