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傅顺青。委托代理人黄晨骞。
申请执行人:张德朝。
被执行人:朱祖彪。
被执行人:张赛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朝与被执行人朱祖彪、张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傅顺青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享有朱祖彪已被抵押房屋拆迁安置费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无权冻结和分配,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傅顺青以本院已作出(2015)金浦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傅顺青对朱祖彪、张赛群提供抵押房屋的货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傅顺青自愿向法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傅顺青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