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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2487号

戴韵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戴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487号罪犯戴韵涛,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3)昆刑经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韵涛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戴韵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三月四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六年七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0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八年九月十日经本院(2008)昆刑执字第15703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晖、潘俊良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派出干警曾毅、李柯蓉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戴韵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韵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戴韵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韵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