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黄秀荣,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阚华山,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新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黄秀荣与蒋新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荣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荣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秀荣负担。
审判员 王 x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