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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9号

黄秀荣与蒋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秀荣;蒋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黄秀荣,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阚华山,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新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黄秀荣与蒋新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荣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荣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秀荣负担。

审判员 王 x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