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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79号

石贵堂与陈艮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79号原告石贵堂,男,汉族。被告陈艮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贵堂与被告陈艮生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贵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97元。

审判员  刘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