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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108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王羚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王羚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羚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王羚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

一、王羚人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的利息14208.09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王羚人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7089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王羚人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三层3223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诉讼费人民币5720元,由王羚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王羚人名下有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三层3223的房屋一套为本案债权设立了抵押,本院依法作出拍卖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后经拍卖流拍。对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折抵本案被执行人所涉相应额度的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财产回执、拍卖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本案申请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名下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三层3223的房屋一套作价23万元折抵债务外,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俊峰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葛晓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