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36号
原告: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翡翠苑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854437-8。
法定代表人:常本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延宁,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龙宝,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龙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