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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74号

肖李胜与武汉云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李胜,武汉云耀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肖李胜,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张露涛,重庆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男,重庆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云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A座180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73376-3。法定代表人张云,武汉云耀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李胜与被告武汉云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李胜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李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李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李胜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辛灵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