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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353号之一

金黎鸣与崔敏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黎鸣;崔敏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黎鸣,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崔敏华,女,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浦执字第135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崔敏华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执行人崔敏华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崔敏华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敏华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