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黎鸣,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崔敏华,女,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浦执字第135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崔敏华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执行人崔敏华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崔敏华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敏华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