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李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安天,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一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航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