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79号申请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高举。申请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泰隆银行宁波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096736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瑞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辛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3年6月11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航
审 判 员 邵银银
审 判 员 邵成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