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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催字第79号

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许高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79号申请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高举。申请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泰隆银行宁波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096736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瑞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辛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3年6月11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味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航

审 判 员  邵银银

审 判 员  邵成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