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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730号

庞元国与林国兰,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元国,林国兰,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庞元国,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爱丹路。申请执行人林国兰,女,汉族,1962年9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爱丹路。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庞元国、林国兰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冶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