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刑执字第2897号 罪犯潘金良,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该犯于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止。本院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金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潘金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金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金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金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 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