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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590号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8-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刘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职员。被告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与被告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4,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从2013年9月24日第一次消费至2014年7月7日累计透支本金余额9991.76元,产生利息等相关费用1121.14元,截止2014年7月7日共欠本金及利息等11112.90元,自2014年2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我行以各种方式多次催收,但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截止到2014年7月7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991.76元、利息等相关费用1121.14元,自2014年7月8日之后产生的欠款数按照贷记卡领用合约计算至给付之日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赵某某(乙方)签订了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约约定: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某某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2、乙方保证向甲方(原告)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它依法建立的个人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使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3-6、(略)。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8、(略)。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柜台,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10、(略)。第三条账户管理1-3、(略)。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使用额度。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贷记卡,不得利用贷记卡骗取银行信用。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金变动情况及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金变动情况及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9、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10、(略)。第四条利息和费用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贷记卡账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电子现金账号不计付利息。6、甲方可依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五条对账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于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于改正,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第六条还款1—2(略)。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逾期1~90(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已未收到对账单、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某某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欠款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6、乙方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甲方可从乙方在中国某某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有效期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随卡随之失效。2—3(略)。第八条其他约定1、(略)。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3、本合约由中国某某银行制定和修改。合约修改的,甲方公示后可不再通知乙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接受合约修改的,可在公示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上述合约签订后,被告赵宝根从原告处领取了卡号为62×××34,信用额度为10000元信用卡一张。被告从2013年9月24日第一次消费至2014年7月7日累计透支本金余额9991.76元,产生利息等相关费用1121.14元,截止2014年7月7日共欠本金及利息等11112.9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申请表、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客户基本信息及账户催收资料信息、账户交易历史记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合约,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领卡后,持卡消费,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合法权益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截止到2014年7月7日期间的欠款本息共计11112.9元,2014年7月8日起之后产生的欠款数额按照《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人民陪审员  李丹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长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