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0136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彦超,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高邑县人,无业,住石家庄市高邑县。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彦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彦超、被害人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底,被告人任彦超在明知孙某所卖的牛栏山陈酿是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从其处购买并转手卖给被害人高某1。被告人任彦超经田某介绍,共分八次卖给被害人高某1475件假冒的牛栏山陈酿,销售金额为52265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被告人任彦超所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系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商品。 高某1因部分客户反映购买的牛栏山陈酿质量有问题,于2013年11月26日15时许向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刑警大队东华路中队报案。当日21时左右,该队公安人员在石家庄市角将任彦超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彦超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陈某、田某、罗某、张某、王某、高某2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及欠条,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彦超明知是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而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彦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关于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彦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丽君
人民陪审员 陈文月
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代
书 记员 王颂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