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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39号

雷博与高超、高忠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博,高超,高忠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雷博。被告高超。被告高忠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博与被告高超、高忠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博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史红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