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雷博。被告高超。被告高忠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博与被告高超、高忠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博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史红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