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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183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黄清云、常熟市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黄清云,常熟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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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清云。被执行人常熟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吴颖,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黄清云、常熟市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黄清云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768625.24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6日的利息12765.42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黄清云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5299元;常熟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黄清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常熟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清云追偿;上述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7元,由黄清云、常熟市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黄清云、常熟市华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8786.6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黄清云、常熟市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该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钧

审判员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施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