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攸衡路85号。负责人苏彪,行长。被执行人晏冬云,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江运娥,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晏冬云、江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晏冬云、江运娥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攸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 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