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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执字第30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晏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晏冬云;江运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攸衡路85号。负责人苏彪,行长。被执行人晏冬云,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江运娥,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晏冬云、江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晏冬云、江运娥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攸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 纶 关注微信公众号“”